2017年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继承权

2017-09-18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继承权湖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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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然而在众多民事权利中却有一个特殊的存在——继承权。此项权利的特殊之处在于,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它兼而有之,是一种具有身份权性质的财产权。
  一、身份属性
  继承权不是凭空产生的必须寄托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可以因为血缘或者是婚姻关系而且取得。就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而言主要是指父母和子女关系,还有兄弟姐妹关系。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继承的时候亲生的子女和办理过合法手续登记而取得的收养子女地位是完全相同的。说明继承中的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的血亲。而婚姻关系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三:①指夫妻之间相互继承的问题②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继承的问题③丧偶的儿媳或女婿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问题。其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比较特殊,因为他们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在考试中常会和养子女以对比的形式出题。因为收养具有消解的效力,拟制血亲形成之后一定会阻碍自然血亲。因此,养子女只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却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此外,即使是遗嘱继承人,其范围也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选择,否则就是受遗赠人了。
  二、财产属性
  研究身份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服务于财产的分配。继承权的核心也限于此。被继承人的身份,名誉和肖像等直接的人身权利是无法继承的。遗产仅仅现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候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这里的“个人”两字在考试中常常设计圈套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甲死后留下财产120万元,这里的120万并非都属于遗产的范围,需要先一分为二。当夫妻间的婚姻法律关系因为丧偶这样的法律事件而消亡的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继承之前的必要准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一个极短的时间内,被继承的财产由全部继承人所共有。每个继承人都权利要求随时分割进而使得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得以特定化。同时,继承了财产也就相应地继承了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还有尚未了结的债务,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范围内按照继承比例加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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