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南县纪委监委拟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为保证本次选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调岗位及人数
县纪委监委公务员岗位5名、所属事业单位岗位1名,县委巡察组公务员岗位1名,共计7人。
具体岗位和要求详见附件1。
二、选调范围及条件
(一)选调范围
南县副科级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选调人员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身份(含预备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3.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必须满足最低服务年限,应当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或1年以上事业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一般应当在拟转出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职务和新晋升职级的应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任满1年;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8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等报考条件以《南县纪委监委2024年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为准;
5.上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选调程序
(一)发布选调公告
2024年7月12日前在南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15-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方式及地点:报考人员由本人到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1024室)现场报名。
3.报名提供资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报名人员要真实全面填写《南县纪委监委2024年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正反两面打印,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因填写不全面或填写错误影响报名的责任自负,填写不真实骗取报名考试资格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2)本人近期免冠1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
(3)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
(4)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证明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份材料并加盖印章。
(三)资格审查
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分别对相关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电话通知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结果。
(四)考试方式
1.公开选调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1,对报名人数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或无人报名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调计划,核减情况电话通知相关报名人员。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而取消选调计划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7月18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2.本次选调考试不设笔试环节,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
3.面试时间为7月21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考生本人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4.同一岗位参与面试人员达不到2:1比例,面试成绩低于本考场面试成绩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考察
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统筹,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各选调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按采取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建议。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定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若考察对象自动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岗位不予递补。
(六)公示
经考察确定的拟选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审批、调动
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调动的,经县委编委会议审议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组织领导。本次选调工作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选调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经研究后及时通报,并向参加选调人员公布。
(二)纪律监督。坚决做好公开考调工作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违规情况发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违纪违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南县纪委监委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www.nanxian.gov.cn/14366/14461/38793/content_1965795.html